概述
為了更好地利用稅收政策促進
殘疾人就業,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2016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調整和完善有利于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
內容
為了更好地利用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2016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調整和完善有利于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
一,欣賞主題。
單位及殘障人士個人。
二,享受優惠。
每個殘障人士可按月領取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市,自治區),按規定,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1.每月安排在工作人員中不低于25%(包括25%)的工作人員,但按摩機構除外,且有不少于10名殘疾人(包括10名殘疾人);
每月安排在盲人按摩機構工作的殘疾人占工作人員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根據法律,每一位被安置的殘疾人都有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每個被安置的殘疾人每月全額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被安置的每一名殘疾人每月支付一筆不低于該納稅人所在地區縣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工資。
注:上述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D級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基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殘疾人就業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四是享受優惠備案材料。
(一)第一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列備案資料:
1.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已被安置的殘疾人提供,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在頁碼上加蓋公章。對精神殘疾人的安置,應提供精神殘疾人士以書面形式說明,并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名或蓋章,以證明精神殘疾人士有工作條件和工作需要。
3.安置殘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并逐頁加蓋公章。
如果納稅人提交的備案資料發生變化,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納稅人申請退稅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2.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報增值稅退稅的申請。
3.本公司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憑證復印件和經納稅人蓋章確認的登記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
4.每月向殘疾人支付的工資,每月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蓋上印章。
特教學校開辦的企業,在申請退回增值稅時,不予提供(三)、(四)資料。
政策基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
總結
只有在提供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理、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不包括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項下的服務所得收入總和,才有增值稅優惠政策;納稅人在增值稅收入中所占百分比達到50%時,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商和零售業)和銷售委托加工產品所獲得的收入。